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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规律,民必然要统一于君。
他说:“宗,万物之主也;君,万事之主也。”
庄园主的核心利益是财富的积累。
可是庄园创造的财富主要来自剩余的粮食,布匹,美酒和水果。
这些东西不易储存,必需及时换成货币,因此庄园主需要一个宽松的政治环境。
需要流动与商业。
政府的‘无为而治’是对社会流动的最好的支持。
两晋的社会现实就是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庄园经济代表着社会最高的生产力。
所以社会在方方面面,都要围绕着如何更好地适应庄园经济的发展。
庄园经济在当时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广大穷苦民众的生存,保护了士族财富的增加,最大幅度的确保了皇家赋税的增收。
确保皇家赋税,这一点很不好理解,在整个两晋时期,“土断”
都是皇家的一个大难题。
后世的学者就认为,士族阻碍了皇家赋税的增收。
其实,换一个角度看,今天的大企业经济,仍然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现象,而且国家向他们征收的税赋比例还比小企业小得多。
但是,这不改变大企业作为国家税赋的主体。
因为他们代表了最高的科技,最高的生产力。
大庄园被抽取的赋税比例低,使得自耕农甚至要主动依附大庄园。
对于皇家来说,核心利益是在不引起社会动荡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征收税赋,供其享乐。
所以,无论他再讨厌士族向其讨要特权,他也只能更配合地支持庄园经济。
晋律比汉朝律法削减了近80%,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让权于庄园主,让庄园主更好的经营庄园,以达到在社会稳定的情况下最大的税赋增收。
然而晋律也有增加项。
我们研究一下那个“杂抵罪”
。
这一项律法却是汉朝没有的,而是晋律中新增的。
“杂抵罪”
确保了士族在庄园中的权威。
这条法律汉朝没有,光武帝一上台就颁发诏书,规定天下以人为贵,任何伤害奴隶身体的行为等同于伤害平民,必须被治罪,而且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减罪。
汉光武帝在公元35年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
其杀奴婢不得减罪。”
而到了西晋没有这个“杂抵罪”
,士族将很难管理庄园里的部曲、客和佃户。
就是说,庄园主命令人打折部曲一条腿,人家只会被罚款。
这对部曲来说,形成合法的庄园内恐怖,有利于庄园主组织、调配生产活动。
(当庄园税赋不再是国家的主体税赋时,庄园主的特权才能被消弱。
到了唐代,著名女诗人鱼玄机因妒打死自己的女奴,而被官府判了死刑。
)
在庄园体制下,士族世代掌握国家生产的命脉,有了向皇家讨要更多特权的资本。
新的更有利于维护士族利益的思想孕育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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