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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就根据这一言论断了一个经典的案例:父为子隐。
“甲无子,拾道旁儿乙,养为己子。
及长大,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
甲当何论?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
《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
《春秋。
之义,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甲宜匿乙。
不当坐。”
9
相较于法家思想的严格的规则,不讲人情,结果责任原则,“亲亲相匿则体现了对人性的关爱”
。
在儒家看来,亲情是人性的首要之义,亲人之间的爱是人间最朴素的情感,基于这种爱的而为的行为应该得到法律的宽容和鼓励。
儒家的这种思想对于刚刚建立的汉代封建统治王朝的统治者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安抚在秦代受尽酷刑的民众的强有力的工具。
“只有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法律,才能获得本质上的合理,使公众起对法的信仰。”
10
从以上的两个原则上看,“春秋决狱”
有助于刑罚的减轻,利于缓和社会阶级矛盾。
“根据史料的记载,汉代以“春秋决狱”
者,都务从宽恕。”
11从全部的“春秋决狱”
来看,除了侵犯到皇权,其余的案件,都是从轻处罚的。
这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的矛盾,正如何敝所说:“以宽和为政,举冤狱,以《春秋》义断之,是以郡中无怨声”
。
12
“春秋决狱”
推动了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春秋决狱”
的基本精神“原心定罪”
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量刑。
“原心定罪”
虽然是以犯罪人的主观心理做为断案的客观依据,但却注意到了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比之单纯地甚至是盲目地依律定罪,要好得多,这对整个中国的封建法制的刑罚进步有着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
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
汉初时,因法律大多承袭了秦代的酷法致使汉律的许多规定不符合统治者和民众普遍要求轻刑的愿望。
“春秋决狱”
正是“利用了儒家的“仁爱”
思想来消除汉律的残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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